用户登录新用户注册即时顶榜24小时顶榜24小时踩榜
 
TOM首页 > 新闻 > 正文 TOM新闻news.tom.com

最高检修订犯罪追诉标准 打击证券期货犯罪

2F00000A
作者:肉丸子 时间: 2008-05-13 07:32:02
3 位TOM网友发表了评论38 位TOM网友顶过16 位TOM网友踩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5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出现增多的态势,在犯罪形式、手段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特点。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原有部分证券、期货犯罪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定。为了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对《刑法》、《刑法修正案(六)》五个证券、期货犯罪规定中的“情节严重”、“遭受重大损失”等进行了细化。例如: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规定了9种应予追诉的情形,除规定了造成股东等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外,对虚增或者虚减资产、利润,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致使股票等被终止或者多次暂停上市交易,骗取发行上市,颠倒盈亏等情形,也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规定了7种应予追诉的情形,其中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规定了5种应予追诉的情形,其中规定证券交易的成交额为50万元、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占用数额为30万元、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的,应予追诉。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也都分别规定了7种和3种应予追诉的情形。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明确了相关证券、期货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使《刑法》有关规定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则相衔接,既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提供了统一的追诉标准,也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公布实施,将增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38
16

更多关于 最高检 证券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的阅读

添加标签:帮助

共3条评论 | 我要评论

游客: 125.89.118.*  发表于:2008-05-13 13:08:27   回复此评论
天灾难防,但贪官一定要杀并株连九族。
游客: 61.152.106.*  发表于:2008-05-13 12:52:16   回复此评论
天灾难防,但贪官一定要严打!否则天理难容,人心难平。社会不稳!
游客: 218.22.143.*  发表于:2008-05-13 09:03:07   回复此评论
大笑 大笑 大笑 大笑 大笑

我也来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
本文全部内容均由用户上传,TOM网已要求用户上传的内容不得具有侵权或违法行为。如果您发现该内容侵犯了您的权利或具有其他违法行为,请立即通知TOM网。[版权保护投诉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