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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通过灾区有伤亡家庭再生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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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怒吼天尊 时间: 2008-07-26 09: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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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帮助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三、符合本决定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时间。

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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