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玉娇。
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律师说法
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刘海律师向新华网法治频道记者介绍,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衍生过来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总之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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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
本来是想借释放邓玉娇挽回点“面子”,其实全国人民看的非常清楚,那就是公检法在一起颠倒黑白!为什么要有罪当庭释放?!有罪,是指公检法不必为包庇和渎职买单,换句话说,不能因为一个邓玉娇,倒下一批官员。当庭释放,也是无奈之举。虽然过了敏感时期,但是压抑在心中的怒火,并未平息,任何一个人都不敢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可想象后果!除了邓玉娇获得了法律上的自由,其实结果,谁都不满意!!
深有同感。
是啊!要是无罪的话,那么天天都会有无罪的人去宰杀恶德的公务员了。。。。。有罪判定的个案还可以威慑那些被欺压的小草根。。。。不过,人被欺负多了,总会爆发的,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以前我们总以先进的模范做榜样,所以社会清净,现在我们只能以抗争者做榜样,所以血案。。。。
邓玉娇无罪。流氓党棍官员有罪。
邓玉娇无罪。流氓党棍官员有罪。
本来是想借释放邓玉娇挽回点“面子”,其实全国人民看的非常清楚,那就是公检法在一起颠倒黑白!为什么要有罪当庭释放?!有罪,是指公检法不必为包庇和渎职买单,换句话说,不能因为一个邓玉娇,倒下一批官员。当庭释放,也是无奈之举。虽然过了敏感时期,但是压抑在心中的怒火,并未平息,任何一个人都不敢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可想象后果!除了邓玉娇获得了法律上的自由,其实结果,谁都不满意!!
深有同感。
深有同感。
你是幸运的!
本来是想借释放邓玉娇挽回点“面子”,其实全国人民看的非常清楚,那就是公检法在一起颠倒黑白!为什么要有罪当庭释放?!有罪,是指公检法不必为包庇和渎职买单,换句话说,不能因为一个邓玉娇,倒下一批官员。当庭释放,也是无奈之举。虽然过了敏感时期,但是压抑在心中的怒火,并未平息,任何一个人都不敢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可想象后果!除了邓玉娇获得了法律上的自由,其实结果,谁都不满意!!
大快人心!!!!!!!
邓玉娇啊,你是幸运的,是舆论救了你,你又是不幸,生在这个万恶的社会,总而言之,祝你一路走好
这是司法的胜利.可惜当一个女人受到3个贪官的猥亵和性侵犯还是防卫过当了!其实还是贪官胜利了.
向邓玉娇致敬!向巴东法院致敬!
故意销毁证据的要负相应的责任。这才能让那些权力机构不敢胡作非为!
大快人心,应该归功于舆论的力量!!!没有舆论的支持,可能又将是另一种截然不同的结局。算是很幸运的了。
大快人心
但愿她早日嫁个好人,赶快离开洗浴城之类的是非之地!
对的做法!!!
释放是正确的,判决是狗屁的。既然是“防为过当”,就不能是故意伤害
这是正义的胜利,网民的胜利,
严重认同
朝鲜:有权对任何挑衅进行先发制人打击